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《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“红黑榜”公示制度》(试行)的通知
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
关于印发《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
(站)“红黑榜”公示制度》(试行)的通知
各市(杨凌区)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,各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:
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管理,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。根据劳动保障部《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质量普查的通知》(劳社厅函[2006]338号)文件要求,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,我们制定了《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“红黑榜”公示制度》,现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本制度于2006年11月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。
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
主题词:劳动 鉴定 制度 通知
抄送: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
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
共印400份
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
所(站)“红黑榜”公示制度
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管理,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“红黑榜”公示制度,实行年度评估制。
二、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“红黑榜”评估的内容与标准,依据劳动保障部《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质量普查评估表》和《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基础性建设实施方案》等相关内容实施。
三、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年度评估总分在90分(含90分)以上的鉴定所(站)列为红榜名单,年度评估总分在60分(不含60分)以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列为黑榜名单。
四、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年度评估结束后,在国家职业资格网陕西工作网上公示评估结果,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在一周内提请复审,对最终评估结果省劳动保障部门将正式发文通报。
五、年度评估列入红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,可作为年终评比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和《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职业技能鉴定示范单位活动》的重要条件之一;列入黑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取消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,并视情况采取整改等处理措施,整改效果不明显的、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资格。

